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289号
原告:瓦房店荣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瓦房店解放街北段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772756445。
法定代表人耿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网户庄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599905155Q。
法定代表人潘雪,职务总经理。
原告瓦房店荣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荣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