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财保126号
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网户庄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罗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海港,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悦民,经理。
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良乡分理处。账号:×××)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1 557 723.74元。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良乡分理处。账号:×××)中一百五十五万七千七百二十三元七角四分。
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