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海门市科兴碳业有限公司与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066号
原告:海门市科兴碳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门市刘浩镇卫东门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4828900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网户庄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599905115Q.
法定代表人潘雪,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科兴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