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6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2号三水恒福广场四座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6988301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3号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57378F。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龙泉路8号安泰华府H1-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361755677。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