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613号 申请人: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3号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57378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0号恒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NX547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6173505.9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73505.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