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民初74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默默,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79年2月26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第三人:广西山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丹桂华庭商住小区1幢1-25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MA5LB2JCXW。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山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结清劳务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奕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