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联合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375号
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2-5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朱金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峰,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南华康城经典国际大厦1号写字楼10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普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海尔绿城玉兰广场3号楼25F。
法定代表人:李佳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南尚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海尔绿城玉兰广场5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联合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凰城A座815室。
法定代表人:李佳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拓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九号3-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佳阳,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普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南尚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菏泽联合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山东拓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李佳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被申请人菏泽联合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菏泽市,不动产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0××9号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佳阳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90万元(开户行: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号:6215××××5692)。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菏泽联合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菏泽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0××9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佳阳名下坐落济南市高新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号:6215××××5692的银行账户。
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49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