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506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菏泽联合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815室,营业执照:91371700694408616E。
法定代表人:李咏梅。
被申请人: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南华康城经典国际大厦1号写字楼10001室,营业执照:913717007961743205。
法定代表人:李咏梅。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上列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联合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