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3767号
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5-6号31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有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406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4460元,保全费3080元,由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