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执保144号
申请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5-6号31门。
被申请人: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4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N7T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职务)。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申请人: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630248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职务)。
申请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2526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1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浑南区营盘西街17-2号(3405)建筑面积71.21平方米(新档案号:6-2-1365572)的房产档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