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203执异33号
异议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17号-2至5号3单元。
法定代表人明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17号-2至5号3单元。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中止执行,该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该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进
人民陪审员周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