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00686-2号
原告: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7-2至5号3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童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8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