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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203执异31号
异议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17号-2至5号3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17号-2至5号3单元。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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