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水务局、山西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水务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惠远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105012236803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新寇庄南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566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水务局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5)晋0105行审1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50元(罚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