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群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新乐市广浩水暖经销处与河北群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4民初3669号
原告:新乐市广浩水暖经销处,住所地新乐市育才街与新兴路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告:河北群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经济开发区定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史东立,职位。
原告新乐市广浩水暖经销处与被告河北群翔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新乐市广浩水暖经销处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乐市广浩水暖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实收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