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钱粮胡同38号32幢D601室。
法定代表人肖文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骐骥时代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360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
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骐骥时代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京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95974000元、利息(以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帮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白晓飞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