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50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唯一,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储京京,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中票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1号院C号楼(1-6)5层513A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票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1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489.23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无可供的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13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焦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