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8265号 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宾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旻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01号。 负责人:***。 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C座栋4层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新洲华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和·世纪城4栋1-2层7室。 负责人:**。 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新洲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新洲华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50元,由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