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531号
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宾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16217E。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亿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株木山街道**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R4CQH8F。
被申请人:湖南亿奉机械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太子庙镇**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T6EYU3W。
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9119.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3020904602022000063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亿奉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亿奉机械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89119.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6元,申请人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