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5701号
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岳阳大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1977年6月5日,汉族。
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大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