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汉刚,该研究院副院长。
被执行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非。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盐仲〔2019〕裁字第285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申请书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应予以驳回。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