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原告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告南京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2744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8768L,住所地南京市卫岗**。
法定代表人:许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8342601L,住所地雨花台区安德门**。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告南京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文君
书 记 员  吴 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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