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汉刚。
被执行人: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沈德银。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902民初295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