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3民初317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固始县,住平桥区。
被告:**学,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信阳艺术职业学院12号楼生活区。
第三人:信阳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学、第三人信阳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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