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1执1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工三街。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工三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豫152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上述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和源佳苑X号公馆X号楼X号、X号和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和源佳苑X号公馆X号楼X号、X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和源佳苑X号公馆X号楼X号、X号和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和源佳苑X号公馆X号楼X号、X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