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03民初8031号原告:信阳市彤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楚王城绿云小区7排3号。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与新五路交叉口香格里拉花园小区2幢2**308号。法定代表人:**。原告信阳市彤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天装饰公司)诉被告信阳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彤天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泰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彤天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52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7年开始承接被告发包的装饰工程项目,截至2021年2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8000元(有对账单为证),经原告多番催要,被告于2021年9月20日支付35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万泰装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彤天装饰公司从2017年开始承接被告万泰装饰公司发包的装饰工程项目,2021年2月8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对截止2021年2月6日尚欠原告58000元工程款一事予以确认。2021年2月11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500元;2021年9月20日,被告又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500元,余款525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万泰装饰公司欠原告彤天装饰公司52500元装修工程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及时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信阳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市彤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余款525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飞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上诉的,在本院一楼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上诉手续。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请直接支付给对方。若逾期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执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