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原赣州市海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791民初564号
原告熊雪莉,女,汉族,1974年2月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原赣州市海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吉祥花园二期环城路63-2#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6日生,住崇义县。
被告江西海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熊雪莉、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海顺公司)诉被告***、江西海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海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雪莉、江西海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海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何如海名下公司江西海正公司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分三次向原告熊雪莉名下公司江西海顺公司借款,每次借款300000元。双方三次借款均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转账方式、利率及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江西海正公司仍欠款人民币5695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重新写下借条,该款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6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正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3日、2014年1月21日向两原告借款,每次借款金额均为300000元,每次双方均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赣州市海顺公司、***与被告江西海正公司、***分别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借款均转入了借款合同指定的被告***的账户。原告熊雪莉、赣州市海顺公司与两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1日及2013年11月1日对2011年11月1日和2011年11月3日两笔300000元的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不变,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2015年8月15日,原、被告对所借款项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熊雪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熊雪莉人民币伍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569500元),用于资金周转。如需急用钱,则提前15天告诉。以前借***借条作废。之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2013年11月26日,赣州市海顺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8月15日,江西海顺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原告***受让被告***的债务,同意被告***将借款本金569500元直接归还给原告熊雪莉。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借款合同五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六张、借条四张、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两被告提供借款900000元,双方形成借贷关系。2015年8月15日,经结算后,所欠569500元的借款,被告***向原告熊雪莉出具借条,该行为视为被告***自愿将该笔借款转为其个人借款,两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该笔借款转为了原告熊雪莉与被告***的个人借款。原告江西海顺公司同意将其对两被告的上述债权转移给原告熊雪莉,借条也是被告***向原告熊雪莉个人出具,被告***应将借款归还给原告熊雪莉。对于原告熊雪莉要求被告何如海归还借款569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海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熊雪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69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5元,保全费33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长涂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