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与方萍、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章民二初字第188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9948649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萍,女,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许立新,男,汉族,1959年3月12日生,省赣州市赣县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方萍的配偶。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0月18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方萍之子。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女,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方萍的妹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西海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章民二初字第1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2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根据上述裁定书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方萍、***、***银行存款15529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芬
审判员*雯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