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初47号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清、蒋俊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口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3元,减半收取计5546.5元,由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明
审判员  曾国忠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鸣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