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3388号
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坤,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4-901
法定代表人:马述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金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玉超
书 记 员 秦珊珊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3388号
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坤,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4-901
法定代表人:马述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金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玉超
书 记 员 秦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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