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农村经营管理站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初1355号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洪晓清,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住所地开远市一行路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普云峰,系该站站长。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农村经营管理站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系其对本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84元,减半收取计16592元,由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明
审判员  曾国忠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鸣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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