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农业农村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5民初1356号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洪晓清,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住所:云南省蒙自市银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苑、甘薇,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苑、甘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技术服务费8603264.2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逾期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蒙自市第一批(五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辖区内文澜镇、草坝镇、雨过铺镇、新安所镇、西北勒乡5个乡镇提供范围内数码航空摄影、1:2000DOM制作、资料收集、调查摸底、工作底图制作、图斑勾绘、实地测绘核实、公示审核、建立数据库、打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申请书和登记簿、经营权证、地籍图及各种公示图制作等一系列技术服务;2016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另行签订了《蒙自市第二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由原告继续为被告另外6个乡镇(冷泉镇、芷村镇、鸣鹫镇、老寨乡、水田乡、期路白乡)提供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技术服务。2018年9月28日,蒙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蒙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行了检查验收,作出了《蒙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县级检查验收报告》。后又于2019年7月24日通过州级验收。根据原告统计的蒙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中的任务完成情况,第一批次5个乡镇(文澜镇、草坝镇、雨过铺镇、新安所镇、西北勒乡)实际确权面积为437441.47亩;第二批次6个乡镇(冷泉镇、芷村镇、鸣鹫镇、老寨乡、水田乡、期路白乡)实际确权面积为834837.73亩。按照第一批次26.8元/亩、第二批次14.8元/亩的综合单价计算,被告应向原告结算的技术服务费24079029.80元。自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5475765.6元,尚欠8603264.2元未付。综上,被告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其实际工作量核算的金额进行结算偿付对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答辩称:1.对于被告欠付技术服务费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于已付款金额,经过核对账目,在原告诉状中所主张的欠付款项数额的基础上应予扣减52000元。其中,2021年9月24日和9月30日已分别偿付了22000元和30000元。2.案涉合同项目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该技术服务事项尚未完成,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不应计付逾期利息。3.在案涉项目尚未验收完毕的情况下,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全额付清技术服务费和给付逾期违约金的权利。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原告更名资料、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截图;2.《蒙自市第一批(五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合同书》、《蒙自市第二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3.《蒙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县级检查验收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蒙自承包地确权面积》统计表;4.银行转账凭证。
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基本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2.支付凭证27张,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5527765元。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案涉合同项目是否必须经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支付合同价款;2.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以蒙自市农业农村局为甲方,以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协商签订了《蒙自市第一批(五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辖区内文澜镇、草坝镇、雨过铺镇、新安所镇、西北勒乡5个乡镇提供范围内数码航空摄影、1:2000DOM制作、资料收集、调查摸底、工作底图制作、图斑勾绘、实地测绘核实、公示审核、建立数据库、打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申请书和登记簿、经营权证、地籍图及各种公示图制作等一系列技术服务事项。合同第七条载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把相关资料成果提交甲方验收;2016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蒙自市第二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由原告继续为被告另外6个乡镇(冷泉镇、芷村镇、鸣鹫镇、老寨乡、水田乡、期路白乡)提供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技术服务,该合同第四条第(九)项约定:成果验收工作由甲方负责组织,乙方按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成果资料验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双方按照实际工作量核算服务项目价款。2018年9月28日,蒙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行了检查验收,作出了《蒙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县级检查验收报告》。根据统计的蒙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中的任务完成情况,第一批次5个乡镇(文澜镇、草坝镇、雨过铺镇、新安所镇、西北勒乡)实际确权面积为437441.47亩,第二批次6个乡镇(冷泉镇、芷村镇、鸣鹫镇、老寨乡、水田乡、期路白乡)实际确权面积为834837.73亩。按照第一批次26.8元/亩、第二批次14.8元/亩的综合单价计算,被告应向原告结算技术服务费总计为24079029.80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527765.60元,尚欠8551264.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的《蒙自市第一批(五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合同书》及《蒙自市第二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完备,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经对合同义务进行了全面履行,并与被告确认案涉合同项目服务费用且被告亦进行了大部分技术服务项目价款的支付。根据合同的约定,组织案涉合同项目验收的主体为甲方,即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诉讼中,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案涉合同项目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辩解,并无合同载明条款的具体约定,该辩解不能成立。其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项目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全面履行的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除清偿尚未付清之技术服务项目价款外,还应偿付迟延履行项目价款带来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8551264.20元。并由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的计算的日期、价款基数和标准分别为: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603264.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8603264.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8551264.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79861元,由被告蒙自市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宏明
审判员  曾国忠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鸣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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