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078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坤,董事。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马 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