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964号
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石峰大桥桥头。
法定代表人:丁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康铁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新华
书 记 员 李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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