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2民初2880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温州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2组团14幢40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9133030268913694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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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要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