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351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浙江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2组团14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亚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朱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