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6破申9号
申请人:温州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邢淑巧,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
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温州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同年3月8日,申请人以双方均有意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其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温州开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