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中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447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3日,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63644N。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9月2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18日生,彝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中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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