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特25-2号
申请人: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东城国际I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86659906L。
法定代表人:殷扶炯。
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臣,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90514745。
法定代表人:何豫。
委托代理人:袁纪芸,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玺,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广元仲裁委员会(2019)广仲裁字第85号裁决书裁决一案中,因本院在通知广元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后,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19)广仲决字第85号《重新仲裁决定书》决定对(2019)广仲裁字第85号仲裁案件重新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元仲裁委员会
(2019)广仲裁字第85号裁决的撤销申请审查。
申请人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申请费400元不
予退还。
审判长 夏茂中
审判员 吕 晶
审判员 徐小雁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