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5545号
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白云台市政协**综合楼东起**。
法定代表人:熊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永,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街**。
法定代表人:何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4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洪,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本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四川宏兴盛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雒大松
人民陪审员 何光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