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北洋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2458号
原告:广元市北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人:何豫,董事长。
原告广元市北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41836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23日、2017年7月27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27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六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品名、规格数量、型号、单价、发货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货款总额为431836元除支付了9万元仍欠341836元。在原告催收未果的情况下故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六份购销合同,原告对其合并结算,一案起诉并无不当。其中对合同履行地分别约定为:2017年3月3日、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23日、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均系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合同系被告在工厂自提货物;2017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系原告发货,但实际履行均为原告送货至广安市前锋区。合同履行地应为广安市前锋区。其中2017年7月27日的购销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需方(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建设项目3标段)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本案应由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本案适用收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