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136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69028095A。
法定代表人:郝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桂,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72884761A。
法定代表人:尹成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宸,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学,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负责人:李新生,校长。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计3332元,由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仪 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