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1803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11803号
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张家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
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环城北路北侧善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涛,董事长。
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2020年7月24日,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35元,由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可伟
人民陪审员  李庆芝
人民陪审员  董雪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