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执3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苏0382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一、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5万元及利息(以4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0元,保全费2820元,保险费1500元,合计9110元,由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5元,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85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1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0年11月4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三处、机动车十一辆,均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4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1年4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