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82民初3569号
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张家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圣莉,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闪,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公司)与被告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通公司诉讼代理人耿圣莉,被告佰康公司诉讼代理人汤元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按年息24%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至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路面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并共同签署了工程量清单,后被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尚欠42.5万元未付,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佰康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利息应该按年息6%计算。2、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量清单作为起诉的证据属证据不足,该工程量清单仅仅是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工程的面积进行确认,并非结算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必须符合国标AC13,经发包方确认工程量,依据施工进度我方分别支付了工程款20%和30%,然后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50%,即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合同款,而原告施工后,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未按《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交工竣工验收及质量审核。综上,原告绕开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定程序、施工合同约定的按国标AC13执行的依据和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剩余的50%的工程款,故原告现阶段不具备诉权,应按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佰康公司(甲方)将其柏油路面工程交由安通公司(乙方)施工,双方签订《路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结构为在甲方原平铺好的砼路面上清扫、冲洗干净后撒层粘结油,铺好方裂缝玻璃网,按国际AC13沥砼路面厚度5cm控制好路面高程,路面不得积水;施工工期为5天;工程造价为50元/㎡,约15000㎡左右,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额外部分按追加计算,但以甲方监督人员计量为主,乙方必须处理低洼部分,自然缝处理,铲高补低,清除多余的部分,切割带线等工作;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乙方机械进场施工,甲方那个付20%的工程款(15.6万元),完工后付30%,验收合格后付50%;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后工程按期完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
2018年11月29日,经双方确认,原告安通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16500㎡。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已收到工程款40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路面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施工完毕后虽未进行验收,但已交付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验收合格,原告安通公司要求被告佰康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应以50元/㎡按16500㎡计算,为82.5万元。对于已付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原告自认的已付款事实对被告有利,该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故已付款应为40万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5万元。
关于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利率,根据法律规定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要求按日万分之五、年息24%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利息起算日期,因2018年11月29日时双方即已完成工程量确认,故原告要求自2018年12月5日期计算利息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保全费、保险费系债权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佰康公司负担。
关于被告佰康公司辩称的工程质量问题,因工程未经验收已交付使用,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法定理由,其可依据工程保修相关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5万元及利息(以4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0元,保全费2820元,保险费1500元,合计9110元,由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5元,被告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董可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