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11800号
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张家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射阳县海河镇沿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陆从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长江路北、扬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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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许莺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