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财保89号
申请人: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张家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0月15日生,居民,住邳州市。
被申请人: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街道办事处炮车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经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经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