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992号
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Y63GB2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陵南路588号3幢311。
法定代表人:钱龙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79922W,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成诚。
被申请人:安徽华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T0NY3N,住所地芜湖市戈江区洐琅山路1号的中试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萍。
被申请人: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8858T,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0幢Q1022室。
法定代表人:王亚。
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代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代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代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君佩
书 记 员 杨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