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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92执1472号
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代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代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0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只要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扣划到位306332.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利息等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1年11月17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807.5元,本院将其中的306332.5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已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至此,上述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