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761号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连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男,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德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士海,山东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敏,山东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小溪
书 记 员 张 燕